申請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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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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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8條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6、7、8條
種類 |
共通檢具文件 |
應檢具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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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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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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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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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期間: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5條
- 返家奔喪: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兩日。
- 特殊事故: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四、請親送至本監戒護科名籍股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
五、承辦科室:戒護科名籍(06)578349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