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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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接見室位置圖
辦理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一、接見規定:
- 接見次數及人數:一次以三人為限(5至12歲家屬接見不計人數)。
- 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其他週別不再辦理(外雇工組及自主作業組別除外)。
- 政府停止上班上課日,即停止辧理接見。
二、接見時間:
1.第一梯次:11時40分至12時10分。
2.第二梯次:12時20分至12時50分。
3.第三梯次:13時00分至13時30分。
(時間內登記,即安排接見)
三、辦理接見登記:
- 應攜帶身分證証明身分關係並以監方調查的資料認定,如未攜帶身分證者或無監方調查資料身分者均不予受理接見。
- 在大門入口處按先後次序辦理,再由本監專車載送至監內接見室,依承辦人給予之號碼牌入座,採面對面無障礙空間之接見方式;接見完畢,再乘原車返大門口。
- 經排定之座次表接見人不得私自調換,接見室主管隨時查點,一經查覺私自對調者,取消接見,收容人並依監規懲處。
- 接見者所攜入之食品,以不超過二公斤為原則,並應以本監公告之寄入物品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有夾帶違禁物品一經查獲,收容人依監規處分,涉有違法者依法究辦。收容人家屬親友於本監消費合作社購物,依規定一次不得超過2,000元。辦理接見查詢電話:(06)5782400
四、接見次數:
- 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限家屬及三等親之親屬,未婚妻、同居人須報告申請核准後辦理)。
- 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 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 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接見或懇親時查獲違禁品(例檳榔、賭具、手機及電子產品等)停止接見或懇親,並受刑人辦理違規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