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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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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8
  • 資料點閱次數:973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8條

  1.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6、7、8條

種類

共通檢具文件

應檢具之文件

奔喪

  1. 申請書
  2. 保證書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或探視對象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4.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1. 死亡證明書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病危

  1. 診斷證明書
  2. 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特殊事故

  1. 診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辦理期間:依據返家探視辦法第5條

  1. 返家奔喪: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兩日。
  2. 特殊事故: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四、請親送至本監戒護科名籍股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

五、承辦科室:戒護科名籍(06)5783498#157。

六、下載返家探視申請書(word檔案odt檔案pdf檔案)、保證書(word檔案odt檔案pdf檔案)或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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