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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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申請接見日期,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六時段為14:00~14:30;第七時段為14:30~15:00;第八時段為15:00~15:30;第九時段為15:30~16:00;第十時段為16:00~16:30。
二、接見時段之安排儘可能依申請人之時段為之,惟若該時段已被預約,將由收容人所在機關另作安排。請申請人務必依核准之時段,前往申請就近辦理接見之機關辦理登記。
三、申請人請詳細填寫深色欄位部分,其於欄位由收容人所在機關審查及製作通話紀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