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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申請外役作業雇工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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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申請臨時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監為提供良好僱工品質、明確規範雙方關係,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 欲申請外僱須於事前來本監作業科填寫申請書,並與承辦人員勘察作業地點及解說作業概況,經本監核准後依申請先後順序,視戒護人力等安排外僱時間。
三、 外僱作業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出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前回到本監。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出工。
四、 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三分之二僱工總日數﹞,﹝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工工資每人每日新台幣陸佰參拾伍元。僱工終結須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十%﹞。
五、 申請外僱作業受刑人人數,依外役監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惟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申請採專案審核辦理。工作項目中不得要求作業受刑人從事危險性工作,且開工前應向作業人員說明工作內容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作業中或交通往返途中,若有人員傷亡或機具毀損者,申請者須負賠償全部責任。
六、 僱工期間如遇天候不佳、本監戒護人力不足或辦理臨時性活動等因素,本監於事前聯絡僱主後得暫停派工。
七、 運輸工具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
八、 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活動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
九、 申請外僱者在收容人出工前,併在本「注意事項」末簽章,表示瞭然。
十、 本「注意事項」經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第五次監務會議決議通過。
申請僱工者: 簽章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僱工作業承辦人:蔡金宏 電話:06-578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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