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監自111年7月1日起辦理外界對受刑人未辦理接見下送入飲食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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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送入地點:本監管制哨。
- 送入時間:09:30至10:20(政府機關公告上班日期)。
- 外界送入飲食方式:
- 次數:不分級數,每3日送入1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 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 辦理送入飲食時,送入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連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飲食之種類、數量及來源。
- 外界送入飲食,如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外觀或減損功能時,經本監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食品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獲得送入人同意檢查,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管制物品及經檢查後可能變質以致無法食用者。
- 送入之飲食,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礙衛生疑慮者。
- 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