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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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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關戒護業務之「您問我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4
  • 資料點閱次數:4625

下載戒護科『您問我答』項目(pdf檔案)

一、問:接見人數有限制嗎?要帶什麼文件申請?
答:人數為三人以內(12歲以下兒童不算人數),每人都要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幫您服務。

二、問:送給收容人的物品是否有重量限制?
答:外界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三、問:星期六、日暨國定假日接見,什麼人可前去辦理接見?
答:星期六不辦理接見,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接見以收容人接見卡上登記之「家屬」、三等親親屬及朋友為限,每人都要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健保卡、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除前述文件外,亦可提出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其一文件,來監在大門口辦理,我們會有專人為你服務。

四、問:是否有車輛接送到接見室?
答:為避免接見親友由大門走到接見室的距離太長,本監準備有交通車來回接送。

五、問:收容人之接見的方式是否採面對面接見之方式?
答:本監接見採面對面接見為原則,惟因防疫需求時,設有透明隔板。另有特殊情形時會改採視訊接見。

六、問:收容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接見時間?
答:從8點上班開始受理登記,會客時間分為1140-12101220-12501300-13303梯次、每梯次接見時間30分鐘。

七、問:收容人星期六、日接見時間?
答:星期六不辦理接見;星期日的1140-1210 1220-1250 13001330,共3梯次每梯次30分鐘。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有辦理接見,但仍需按照收容人級數限制規定來辦理,其餘第二、三、四個假日僅限外僱工收容人親友前來辦理會客。星期日辦理會客的登記時間名額梯次接見時間與平日相同。

八、問:收容人國定假日接見時間?
答:國定假日的接見以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為準。

九、問: 要寄給收容人之郵包,是否要貼專用證明單?
答:()收容人需家屬寄入生活必需之物品時,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獲准後將「收容人郵寄包裹申請單」寄給家屬貼在包裹上該包裹方可寄入,未經核准之包裹或未在申請單上之物品將予退回。
(
)為方便查證收容人所申請送入的物品是否相符,請惠予配合,以免遭到退回。

十、問:家屬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
答:不可以送入電器用品。

十一、問:電話接見由誰付費?
答: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以電話卡撥打,自行付費。

十二、問:我想寄錢給收容人,一次最多可以寄多少錢?
答:一次最多可以寄新臺幣壹萬元給收容人。

十三、問:收容人用錢有限制嗎?
答: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 (以下同)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 每日消費金額以 600 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十四、問: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經本監依外役監條例第21條及外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核准者,依本監指定期日返回。每次不得超過40小時);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填寫申請書向本監總務科辦理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2日。

十五、問: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填寫申請書向本監總務科辦理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十六、問:收容人獲准返家奔喪或親人病危返家探視時,是否要帶手銬腳鐐?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24條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十七、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答: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80%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配偶、親屬或家屬。詳細規定可參閱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十八、問:外役監收容人返家探視之次數是否有規定?
答:()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
)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
)刑期7年以上15年以下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
)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
)無期徒刑,每3個月1次。
(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前述()()的限制。

十九、問:外役監收容人返家探視的時間規定最長多久?
答: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核准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遇有連續3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休假日時,得延長24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廿、問:收容人核准返家探視,到家前是否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先到警察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蓋章?
答: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廿一、問:收容人因故無法按時返監時應如何?
答: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電話聯絡本監(電話:06-5782400):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
)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本監接獲報告後,將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經核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住院證明。

廿二、問:收容人是否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與「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間,與 離家返監日期時間,並請簽章?
答: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受刑人知悉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及供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受探親的家屬,請先在家庭聯絡簿簽註回到家的時間,回來監獄時,也請簽註離開家裡的時間,如有問題要反應,也請您一併寫上,以便接受您的指導,並請簽章。

廿三、問:收容人返家探視沒有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如何處分?
答: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本監將以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受刑人先前於外役監逐月逐級縮短之刑期亦將全部回復。

廿四、問:收容人返家探視期間,要注意什麼?
答:請叮嚀他按時向返探地之警察機關報到,並向本監回報,勿違法犯紀,不喝酒,遵守返家探視規定,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並且要準時回監報到。

廿五、問:外役監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答:探視對象、收容人之戶籍資料影本及家屬同意書(請家屬親自簽章,並至警察機關核章),便可以提出申請。

廿六、問:去辦理懇親,是否有限定什麼人可以辦理?
答:只要是直系血親及配偶都可以,並請記得帶身分證來,我們的懇親宿舍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有套房式的房間,有電視、冰箱、有蒸飯爐、冷熱飲水機,供大家使用。

廿七、問:辦理懇親要帶什麼文件?
答:為了辨別你的身份與確定和收容人的關係,請配合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等雙證件或其他貼有照片證件前來辦理。

廿八、問:收容人於什麼條件下才可以辦理懇親?
答:受刑人在本監服刑滿一個月以後,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總分均在九分以上,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可以提出申請,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便准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懇親宿舍同住。

廿九、問:與配偶或直系血親懇親同住最多可以幾天?
答: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可每個月一次,每次以不超過3日為原則。

卅、問:接送懇親家屬車輛入監的時間?
答:為方便家屬來監懇親,本監每週五下午5時派有交通車,由大門接送家屬到行政區。因星期六無交通車,週六懇親者,家屬需徒步前往懇親宿舍。

卅一、問:去懇親車子要放在哪裡?
答:可放在我們大門內的馬路旁,然後由交通車接您到戒護科來辦理,星期日上午10時退房後由交通車載您到大門口。

卅二、問:收容人戒護外醫或戒護住院時,是否要施用戒具?
: 依監獄行刑法第24條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卅三、問:有重大疾病可否申請保外就醫?
答:保外醫治之條件: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卅四、問:如果收容人被驗出有施用毒品反應,監獄會如何處理?
 
答: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實施尿液檢驗,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確認檢驗結果仍為陽性者,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卅五、問:監獄會在什麼情形下對收容人施用戒具?
 
答:有脫逃、暴行、擾亂秩序之顧慮的情形下便會給予施用戒具予以保護。

卅六、問:監獄施用戒具的目的是做什麼?
答:是防範他有脫逃、暴行、擾亂秩序的行為發生,目的在保護他,絕對不是懲罰他。

卅七、問:監獄對收容人違規如何處分?答:依外役監條例第19條,對違規情節輕微之外役監收容人的處分只有二種,一種是訓誡,另一種是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如違規情節重大或其他重大事故,符合外役監條例第18條違規者,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卅八、問:如果有事要請教有關你們戒護科的問題,電話要撥幾號?傳真機號碼幾號?答:本監戒護科電話請撥06-5782400這個電話,傳真機號碼是06-5782407,竭誠的歡迎您使用謝謝。

卅九、問:收容人有無申訴管道?
答:本監有成立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置委員9人,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代表3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之。遇有收容人申訴案件,將召開會議慎重討論後做出決議,並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之收容人,使收容人信賴並敢於利用申訴管道。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十、問:夫妻或直系血親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答:一、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二、任一方收容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機關將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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