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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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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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或媒體依監獄行刑法第8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二)申請之書面格式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三)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四)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1.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2.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3.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4.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5.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6.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7.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五)參觀者有違反第(四)點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六)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