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

家屬領回保管物品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5
  • 資料點閱次數:771

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受刑人在監使用,或依受刑人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所以若在監服刑中由本監保管物品,倘受刑人有需要交由他人領回時,必須由受刑人撰寫書面報告,詳填需領出物品名稱與理由,領物者之姓名、關係、住址等資料,經本監核准後,再由申請人逕行通知領物者來監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