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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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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寄)入飲食、必需物品與藥品之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7
  • 資料點閱次數:852

()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應經檢查,受刑人每三日1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但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或燉中藥等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熟之飲食(如生魚片、生菜等)。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麥粉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醃漬類及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3)未去殼之海鮮類(如蚵、蛤、九孔、蝦、蟹等)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開心果、瓜子等)。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如沙拉、調味包、茶葉、茶包等)。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6.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飲食或物品名稱、數量及來源,未註明購買來源者,視同寄送人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7.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序者,得考量限制()送入避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

()寄(送)入必需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意下列定:

(1)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1次,但如因收容人所有物品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2)被、毯、床單、枕頭、鞋等物品,各以1件為限;但因不易檢查,請家屬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送入毛巾以素面為主,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均須經檢查程序,始准送入(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3)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內褲及襪子每次各以3件為限,(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色),均須經檢查程序(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4)書籍雜誌以3本為限,若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及內附光碟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呼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2.送入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非玻璃材質及無色之安全鏡片。

3.收容人返家期間因病就診,攜入之醫師處方藥品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藥袋包裝(需事先打報告申請,若無,請檢附當日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並事後補報告),送交衛生科檢查無誤後發給使用;若不符合規定者,由收容人申請毀棄、請親友領回或返家時攜回。

4.受刑人因健康需求,在不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經醫師評估可行性後,得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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