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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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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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 每月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 連續2個月無違規紀錄者且2個月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者。
- 申請返家探視須附家屬同意書。
(二)返家探視次數
- 刑期未滿三年,每月1次。
- 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每二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1次。
- 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1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1次。
- 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1次。
- 無期徒刑,每三個月1次。
- 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第2點至第4點規定之限制。
(三)家屬配合事項
- 須附家屬同意書。
- 請家屬於聯絡簿記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四)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為限。
(五)返家探視無正當事由,未於指定期間返監者,其在外日數不得算入執行日數,並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