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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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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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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4
  • 資料點閱次數:1071

(一)本監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 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2. 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3. 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二)返家探視次數

舊法(113年2月前入本監者):

  1. 刑期未滿三年,每月1次。
  2. 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每二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1次。
  3. 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1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1次。
  4. 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1次。
  5. 無期徒刑,每三個月1次。
  6. 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第2點至第4點規定之限制。

新法(113年2月後入本監者):

  1. 外役監執行期間未滿六月者,每三個月一次。
  2. 外役監執行期間六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每二個月一次。
  3. 外役監執行期間一年以上者,每月一次。
  4. 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1點至第3點規定之限制。

(三)家屬配合事項

  1. 須附家屬同意書及返家探視對象戶籍謄本。
  2. 請家屬於聯絡簿記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四)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境內為限。

(五)返家探視無正當事由,未於指定期間返監者,其在外日數不得算入執行日數,並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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