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監受刑人在最近1個月內,成績分數每月均在九分以上,且無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居住。
(二)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1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亦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准其與眷同住。
(三)與眷屬同住每個月1次為原則。
(四)本監設有10間懇親宿舍供收容人眷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