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縮短刑期」及「假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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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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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監執行之受刑人自到監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縮刑1次,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二)縮刑日數規定
- 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八日。
-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十二日。
-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十六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四)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