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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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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5
  • 資料點閱次數:705

一、本監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
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典獄長指示各科、室辦理之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追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副典獄長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四、民眾親至本監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舒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民眾親至本監陳情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五、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紀錄具體陳情事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六、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事項後,至本監研考單位解除列管。
七、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遲一週內辦結。
八、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事項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公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
九、本要點奉典獄長核可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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