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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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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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說明: 法務部開放全國矯正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業務,目的為便利家屬無須長途跋涉,可透過所在地之矯正機關以視訊設備探視收容人,減少家屬兩地奔波之時間。
二、申請對象:以配偶、親屬或家屬為限。
三、家屬如有疑問,請洽詢本監戒護科,電話:06-5783498分機193。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規定
一、為便利設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設備之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機關),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特訂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二、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收容人每星期得應前項配偶及親屬之申請,接受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因案情需要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時,不受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限制。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不得接受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四、首次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一),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機關。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五、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人如未依矯正機關指定之時間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之。
六、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與收容人接見。
七、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於行者,其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時,就近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八、接見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矯正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對象者。
(2) 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
(3) 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
(4) 收容人或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九、實施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時,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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