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監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將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本監則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本監亦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受刑人釋放前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