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

受刑人「縮短刑期」及「假釋」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5
  • 資料點閱次數:839

(一)在本監執行之受刑人自到監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縮刑1次,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二)縮刑日數規定

     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八日。

     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十二日。

     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十六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四)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