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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8216052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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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簡稱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
    ,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之因應處理措施,以保護其權益,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分配:指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
      規定,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
      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種類、名次等,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指定
      機關(構)學校實施訓練。
(二)基礎訓練: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
      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
      學校辦理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例如: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
      試(以下簡稱高普考)基礎訓練〕。
(三)實務訓練:指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用人
      機關)辦理之實務訓練(例如:高普考實務訓練)。
(四)集中實務訓練:指由保訓會委託各專業主管機關或用人機關辦理之
      集中訓練(例如:高普考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
      )。
(五)性質特殊訓練:指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
      辦理之專業訓練、教育訓練等各項訓練(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專業訓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
      般警察人員考試教育訓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訓
      練、高普考廉政類科專業學習等)。



三、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定向下列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害人已分配至用人機關者,由該機關受理申訴調查〔例如:高普
      考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含於實務訓練期間調受
      文官學院辦理之基礎訓練)〕。
(二)被害人尚未分配至用人機關者,由該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
      調查(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通知
      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教育訓練)。



四、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務訓練、集中實務
    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應加強性騷擾防治宣導,隨時觀察及掌握考試
    錄取人員間之行為表現,並於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立即採取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五、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務訓練、集中實務
    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於受訓人員遭受性騷擾時,應立即採取下列因
    應措施及提供協助:
(一)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及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瞭解與記錄事實發生經過,作成輔導、晤談紀錄,並填寫特殊異常
      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於情事發生三日內向保訓會完成通報。
(三)協助被害人蒐集證據,視被害人之意願,協助提起申訴;如被害人
      分配至用人機關後,調受用人機關以外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
      訓練(例如:高普考錄取人員於文官學院接受基礎訓練期間)時遭
      受性騷擾,該訓練機關(構)學校可代為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
      訴事件移送用人機關及協助調查。
(四)視被害人身心狀況及需要,適時提供關懷協助或心理諮商資源轉介
      ,並注意個案保密、留存相關紀錄等。
(五)保護被害人及避免與加害人再度接觸,予以適度隔離;如係於基礎
      訓練、集中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時,並應避免安排
      於同組活動。
(六)事件當事人後續如參加相關訓練,應於事前提醒輔導員多加留意、
      觀察事件當事人與相關人員之互動情形,以免引發爭議,並保護被
      害之當事人。
(七)檢視所屬場域空間之安全,研議必要之防制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