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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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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6
  • 資料點閱次數:1649
入監宣導認輔實施計劃
目的:為加強監所矯正、觀護業務與更生保護之銜接與連結,擴大輔導層面,深化輔導效能,爰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所稱監所係指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矯正機關,以下簡稱監所。
本計畫內容包括入監所宣導及認輔:
入監所宣導:提供更生保護介紹及就業、職訓等觀念與相關資訊,促進收容人對更生保護業務及相關資源之了解,激發自立更生意願。
認輔:透過深度輔導、持續關懷與及時的協助,輔導受保護人解決困境,重建信心,協助自立更生。
實施人員:由分會安排委員、專職人員、更生輔導員、輔導成功之更生人、協力廠商、以及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機關(構)人員辦理。
入監所宣導實施對象及方式:
管教人員方面:由分會提供適當講座,洽請轄區內監所安排機會向監所管教人員宣介更生保護業務及相關資源,請管教人員適時告知收容人。
收容人方面:由分會協調或配合轄區內監所教化活動、技訓課程及作業空檔,向收容人(不限於即將出監所者)宣介更生保護業務、正確就業觀念、相關資源,或安排就業諮詢服務及現身說法等,激發收容人自立更生意願,使其出監所後知所運用。

入監所宣導,以每季辦理乙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場次。
認輔實施對象及方式:
監所通知即將出監所之個案方面:
由各分會協調轄區監所每月將三個月後之當月份出獄人名冊送分會。
各分會接獲監所通知名冊後,協調監所協助安排場地辦理團體輔導及宣導,加強保護業務及就業宣講,再由監所調查有意願接受更生保護之收容人通知分會,並由分會評估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監所後戶籍設於轄區之個案:
1.經評估有認輔的意願及需要者:
(1) 安排適當的委員、更生輔導員認輔,並交付個案資料及相關表格。
(2) 委員、更生輔導員接獲認輔個案資料,應儘速進行個案家訪,瞭解其家屬的狀況、支持度與看法;以及一至二次的入監個別輔導,建立輔導關係,協助重建信心與正確價值觀,並協助生涯規劃,使出監所後能順利回歸社會。
(3) 個案出監所後,由原委員、更生輔導員進行訪視及追蹤輔導,藉由持續的關懷,並提供職訓、就業、就學、就養或其他必要協助,解決疑難問題,使其自立更生。
(4) 認輔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認輔期間每個月應至少追蹤輔導二次以上,追蹤輔導方式如下:親訪、電話聯繫、書信關懷或約同參加活動等。
(5) 認輔期間有得結案情形者,或認輔期滿經評估毋需繼續認輔時,應即製作結案報告回報分會結案。
(6) 認輔期滿,經評估有繼續認輔之必要時,得向分會報備後持續認輔至得結案為止。
2.經評估無認輔的意願及需要者:
(1) 原則上不予實施入監個別輔導。
(2) 個案出監所後,安排更生輔導員進行訪視,並依訪視結果再次評估有無認輔的意願及需要。
(3) 經再次評估有接受認輔的意願及需要者,依前述方式辦理認輔;如仍無接受認輔的意願及需要而有必要追蹤輔導者,依一般追蹤輔導方式辦理;如有拒絕保護或失聯等得結案之情形者,則予以結案。
(二)出監所後戶籍非設於轄區個案:
1.各分會接獲監所通知名冊後,協調監所安排辦理團體輔導,加強保護業務及就業宣講,並調查接受更生保護的意願及困境需求。
2.對於有接受更生保護的意願者,應將其資料及困境需求建檔,並造冊通知其戶籍轄區分會。
辦理認輔應行注意事項:
應遵守個案資料保密原則,並尊重個人隱私。
遇有難以解決事項,應即與分會專職人員聯絡協助解決。
應以愛心、耐心、包容心,真誠溝通,拉近彼此距離,建立信賴感,袪除更生人之防衛心理。
提供適當之生活指導,協助個案建立正確價值觀、培養良好休閒活動。
應先瞭解個案家庭背景、組織成員,以利遂行輔導。
應注意本身安全,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等提供協助。
避免與個案有私人財務往來或合作事業等情形。
應就個案職業、身分、社會地位及個案意願等因素,採行適當方式為之。
入監個別輔導預作家庭訪視時,避免在監個案透過輔導員與家人聯繫或尋求輔導以外之協助。
認輔結案原則:
個案經輔導就業、創業、安置收容等達一定期間且生活穩定者,但申請創業貸款者應至償清貸款為止。
個案經輔導參加技能訓練結業並符合前款情形者。
個案請求停止保護者,但保護管束個案應通知所屬保護官或觀護人加強輔導。
個案再犯、死亡、失聯。
認輔工作初期由分會遴選有意願的委員、更生輔導人員辦理,選定適當個案實施,隨時紀錄及檢討調整做法。
各分會應於更生輔導員在職訓練時安排講習,介紹本計畫,並隨時將認輔措施的宗旨及實施成果向更生輔導員宣導,強化並徵詢加入認輔行列的意願,儲備認輔人才,逐步擴增認輔個案數。

拾壹

辦理認輔工作績優者,依本會獎勵方案規定敘獎,或推薦至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等團體參選表揚;績效不佳者,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拾貳
輔導成功案例得由本會或分會蒐錄編印成書,加以推廣,或經個案同意後,透過媒體廣為宣導。
拾參
本計畫實施所需經費,依規定列入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辦理成果應分別併入保護成果統計表之間接保護或宣導項下列報。
拾肆
本實施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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