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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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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返家探親應遵守事項【107年10月1日監務會議通過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5
  • 資料點閱次數:745

一、返家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到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或分駐所)報到蓋章,返監時繳交。回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打電話【(06)5782400】回報。
二、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三、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簽六合彩、不吸毒、不喝酒、不飆車,不做違法勾當。絕對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帶酒氣返監,返監時實施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四、返家探視期間,應確實遵守本份,保持善行,不涉足不正當場所,不做違法犯紀或從事有損監譽之行為。
五、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交通中斷,無法按時返監,或突染疾病住院治療,或因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應以最快之方法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本監報告【聯絡電話:(06)5782400】,本監當另行指定回監期日。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須「公、私立醫院證明」。
六、返監時若因車禍、車輛故障、交通阻塞等,以致延誤回監時間,應以最快速之方法報告監方。若車禍須由發生事故之當地警察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始為有效。
七、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請詳實記載在家活動情形後簽章,返監時攜回。
八、返家探視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請注意返監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報到。
九、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移送檢察署偵辦,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十、返監報到,應簡單輕便,所攜入之物品,應依本監公告之物品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嚴禁夾帶違禁品。
十一、違反前揭各項之規定者,依監規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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