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6
- 資料點閱次數:19082
![]() |
辦理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104.1.1實施)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辦理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一、接見規定:
(一)週一至週五之接見對象:家(親)屬、朋友。
(二)星期日及國定例假日之接見對象:限家屬及三等親之親屬。
(三)接見人數:一次以三人為限。
(四)政府停止上班上課日,即停止辦理接見。
(五)連續假日(三天以上含三天)之接見,另行公告。
二、接見時間:
第一梯:11時45分至12時30分。[登記時間10時45分至11時30分]
(以40個收容人為限;第41個則順延至第二梯)
第二梯:12時45分至13時30分。[登記時間12時00分至12時30分]
三、辦理接見登記:
(一)應攜帶身分證証明身分關係並以監方調查的資料認定,如未攜帶身分證者或無監方調查資料身分者均不予受理接見。
(二)在大門入口處抽取號碼牌,按先後次序辦理,再由本監專車載送至監內接見室,依抽取之號碼牌入座,採面對面無障礙空間之接見方式;接見完畢再乘原車返大門口。
(三)經排定之座次表接見人不得私自調換,接見室主管隨時查點,一經查覺私自對調者,取消接見,收容人並依監規懲處。
(四)接見者所攜入之食品,以不超過二公斤為原則,並應以本監公告之寄入物品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有夾帶違禁物品一經查獲,收容人依監規處分,涉有違法者依法究辦。收容人家屬親友於本監消費合作社購物,依規定一次不得超過2,000元。辦理接見查詢電話:(06)5782400
四、接見次數:
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限家屬及三等親之親屬,未婚妻、同居人須報告申請核准後辦理)。
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 家屬親友辦理接見或與眷同住(懇親)時查獲違禁品(例檳榔、賭具、手機等),停止接見或與眷同住(懇親)。
公告各類接見申辦方式與說明。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3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4005680號函及104年7月8日法矯字第104040031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接見種類,分下列4種態樣:
(一)一般接見:指符合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每週接見次數及每次接見時間之申辦者。
(二)增加接見:指機關依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三)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填寫申請單載明具體申請理由,經首長核准並勾選填寫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1、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2、申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時。
3、收容人因語言溝通問題,有翻譯之必要時。
4、矯正機關因管教收容人需要,須請申請人協助時。
5、其他經矯正機關首長認為有助於穏定收容人身心適應等情形時。
(四)延長接見:指辦理一般、增加或特別事由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得於辦理接見登記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理由,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接見過程中如有必要時,亦同。
二、一般接見得逕向機關接見室申辦;增加接見、特別事由接見及延長接見則向機關指定之承辦窗口申辦。
三、辦理各類接見(含一般、增加、特別事由及延長接見等4類)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機關統一之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申請單。